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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100年4月29日生效)

[列印]

〈秘書處職掌〉
第十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 二、全行文稿之綜核與印信之典守及頒發。 三、全行重要事務之管考及重要會議議事相關事宜。 四、與國會、媒體之聯絡及溝通。 五、財產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 六、全行總務及一般庶務之管理。 七、經費款項之出納。 八、勞工安全及衛生之管理。 九、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十、不屬其他局、處、室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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