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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名稱: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3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105年1月1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秘書室職掌〉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相關規定]

〈政風室職掌〉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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