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決確定紀錄事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年8月8日台央訴字第0919800000009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銀行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君 訴願人因「偽報票據遺失經法院判決確定」紀錄事件,不服台北市票據交 換所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九一)北票字第一三五八號復函,提起訴願, 本行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 第七十五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本件訴願人所不服台北市票 據交換所(九一)北票字第一三五八號函,係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合法 送達,此有新莊郵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掛號函件投遞簽收清單影本可證 。又訴願人設址於台北縣,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本件訴願自前開函達之 次日(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算,其訴願期限之末日應為九十一年四月 十六日;而訴願人遲至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始向財政部金融局提起訴願,已 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訴願人提起訴願,為法所不許 ,應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明夫 委員 倪成彬 委員 郭玉麒 委員 黃世欽 委員 吳坤山 中華民國91年8月8日 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