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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訴願決定書

要旨:請求給付撫卹金事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4年6月2日台央訴字第094980026119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銀行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君、○○○君、○○○君 
訴願人
因請求給付撫卹金事件,不服中央造幣廠94年2月25日台幣人字第0
940000479號之復函,提起訴願,本行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至行政官署所為單
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
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
18號著有判例。本件訴願人於本(94)年2月4日填具「員工撫卹申
請表」,向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造幣廠)申請給付撫卹金。造幣廠於同
年25日以台幣人字第0940000479號函復,略謂訴願人已就此
項請求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由行政法院審理中,請俟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
內容作為處理之判斷依據等語。該復函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而生任
何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依首揭判例,訴願人對之即不得提起訴
願。 
據以上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明夫  
         委員 倪成彬 
         委員 郭玉麒 
                 委員 黃世欽 
         委員 吳坤山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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