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訴願決定書

要旨: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貸資格事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2年7月14日台央訴字第0929800000006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銀行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君 
訴願人因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貸資格事件,不服第一商業銀行取
消其貸款之優惠利率,提起訴願,本行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者,屬於民事訴訟,應由普通司法機關
  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行政法院三十六年判字第四十四
  號著有判例。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註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所明
  定。 
二、本件訴願人前於八十九年及九十一年先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
  商業銀行申貸「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經本專案貸款經理銀
  行台灣土地銀行查核有重複申貸情事,函請二承貸銀行依規定查處,
  經承貸銀行查明該案件確係違反約定,以電話通知訴願人取消貸款之
  優惠利率,改按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訴願人不服,認其重複申貸
  係因第一銀行承辦人員未盡告知義務及作業疏失所致,爰向本行提起
  訴願。 
三、查銀行依內政部、財政部及本行會同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
  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有關規定辦理之貸款案件,雖可透過本
  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向內政部申請利息補貼,惟該項貸款
  之相關權利義務,仍應依承貸銀行與客戶所簽訂之貸款契約辦理,屬
  私權關係。本件訴願人對於承貸銀行依據所簽訂之契約取消其優惠利
  率一節有所爭執,事屬私權上之爭議,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循民事
  訴松途徑解決,不得藉訴願程序有求救濟,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八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明夫 
                 委員 倪成彬 
         委員 郭玉麒 
                 委員 黃世欽 
         委員 吳坤山

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

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