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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訴願決定書

要旨:人事管理事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年11月4日台央訴字第091980062519號訴願決定書

中央銀行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君 
訴願人因人事管理事件,不服中央造幣廠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幣人字第○
九一○○○一二五一號令記一大過之處分,提起訴願,本行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
利,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而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及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所明定。本件訴願人係中
央造幣廠分類職位十一等管理師,因不服該廠以其「承辦九十一年版馬年
精鑄套幣生肖銀章圖稿事宜,多次洽詢本廠法律顧問確認未違反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惟竟自稱有足夠證據指本廠盜用他人圖案違反著作權法,並慫
恿出版者向本廠求償,意圖破壞廠譽及鑄造幣章之公信力。」之事由,依
該廠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以九十
一年六月七日台幣人字第○九一○○○一二五一號令記一大過之處分,爰
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向本行為不服之表示,並於同年八月五日補送訴願書
到行,請求撤銷前述處分。查中央造幣廠係本行所屬事業機構,訴願人性
質上應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獎懲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
令之規定。從而中央造幣廠對訴願人記一大過之處分,依首揭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訴願人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並未改變,自不許
其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訴願人逕向本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應依
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為不受理之決定。又本件既屬該廠所為之管理事
項,則訴願人自得依該廠員工申訴事項處理要點之規定,向該廠提出申訴
以保權益,併此指明。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明夫 
                 委員 倪成彬 
         委員 郭玉麒 
                 委員 黃世欽 
         委員 吳坤山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

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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