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君 訴願人因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事件,不服中央造幣廠九十年四月二十六 日關於補助其學費二分之一處分,提起訴願,本行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 ○○○君係中央造幣廠分類職位十一等工程師,於去(八十九)年八月間 經該廠薦送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台灣師範大學英語文教學中心」之「聽力 會話班」進修課程,上學期學費計一萬二千元,於本(九十)年二月二十 一日及同年四月九日向該廠申請全額補助未獲同意,訴願人乃對於該廠同 年四月二十六日關於補助其學費二分之一之處分表示不服,於同年五月二 十八日向本行提起訴願。 理 由 按「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同意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所需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但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經費情形從嚴規定」,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 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原則」第(一)點之3所明定。復按「本行與 中央造幣廠權責劃分表」關於「機構人員國內訓練進修」事項係授權由中 央造幣廠核定。本件該廠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規定「奉核定參訓人員,於學 期結束後且成績及格者得憑成績單及學費收據申請補助,本廠將依年度經 費狀況酌予補助」,並於同年八月八日簽定「相關參加外國語文進修班人 員,於學期結束後且成績及格者,憑成績單及學費收據,酌予補助學費二 分之一」,同時衡諸該廠「九十年度員工職技訓練計畫及預算案」中,「 公餘進修」之「補助進修學費」項目,計編列四十萬元,九十三年三月前 已核定用於進修學位或學分人員所需補助經費約三十四萬八千餘元,尚餘 五萬一千餘元,無從對該期別所有參加外語進修者合計七萬餘元之需求予 以全額補助各節,其否准訴願人全額補助之申請,尚非無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明夫 委員 倪成彬 委員 郭玉麒 委員 黃世欽 委員 吳坤山 中華民國90年8月27日 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