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97)年 9月22日停辦之 1兆68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轉貸 期限,同意由本年10月31日止,延長至98年 3月31日止(以撥款日 計),逾期不再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土地銀行97年12月17日總個政房字第0970046372號函辦理 ,兼復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97年11月28日南三信總字第1689號函。 二、邇來部分金融機構反應,因接獲本項規定時有時間落差,致已接受 貸款戶轉貸申請及撥款,為避免已申請轉貸之借款人與承辦金融機 構間發生爭議,及考量各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間公文書信轉頒、及 與借款人聯繫之作業時程,爰同意延長轉貸期限如主旨。 三、另本局97年11月18日台央業字第0970055725號函說明二之(一)與 本函不同部分,不再適用。 正本:台灣銀行等 211家金融機構(詳發文清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本行金融業務 檢查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