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臺灣土地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得否因經濟因素申請貸款期限 延展為30年乙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全體承辦金融機構,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6年 9月28日總個政房字第0960036371號函,及依據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10月29日銀局(二)字第096004 64700 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96年10月18日營署宅字第0960055977號 函辦理。 二、本案本行原則同意,並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關民眾申辦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因經濟因素個案申請貸 款期限延展乙節,如經承辦金融機構同意展延,則本行同意, 並於核准日起按每月貸款餘額申請國庫補貼,惟展延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30年,且補貼期限仍為20年。 (二)查上開利息補貼方式,預估政府20年平均每戶將增加利息補貼 3 萬餘元,鑒此,本案之申請民眾,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 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出示收入支出表等資料,由承辦金融 機構覈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