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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釋示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寬限期及繼承人繼續適用優惠利率 等問題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9年10月27日(89)台央業字第020035698號函

正本:台灣土地銀行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金融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貸暨信用保證方案」及「二千億元
   優惠房貸方案」,相關疑義部分,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各承
   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總專四字第八九00二二一六五號
   函及依據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台財融第八九七五七九九七
   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財政部及本行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同意核備
   之「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
   款問與答」第九問,有關「借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四起依年金法於剩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
   。但借款人如擬提前償還本金者,承辦金融機構不得拒絕」之規定
   得解釋為,若申貸民眾於借款初期因資金調度或為減輕財務負擔之
   考量,擬選擇平均攤還,承辦金融機構不得拒絕,惟金融機構不得
   強制要求申貸民眾借款初期即應平均攤還本息。
 三、該二方案之借款人若於借款期間內死亡,繼承人承受其貸款餘額者
   ,得繼續享受該項優惠利率。
 四、至於客戶一次繳足保證手續費,承辦金融機構得否自由選擇一次或
   逐年計收乙節,為避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同一案件採二種
   計收方式,手續繁瑣易滋錯誤,各承辦金融機構對客戶繳費之計收
   方式仍應一致,俾簡化帳務作業;另承辦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
   貸暨信用保證方案,向該基金查詢時,查詢書如列有配偶資料,該
   基金同意將配合查詢併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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